功能室仪器和设备采购(HPC2018货字64号)项目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18-07-23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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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名称:广西瑞斯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红霞
授权代表:范继红
联系电话:18178585789 0775-2365789
地址: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金谷村上蓬社狮子岭脚
邮编:537000
我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收到贵公司对功能室仪器和设备采购(HPC2018货字64号)项目提出的质疑。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核查,现对质疑答复如下:
质疑一:货物需求一览表中P26三脚架、P27电池盒、P30惯性演示器、P33压力和压强演示器、P48光的传播,反射,折射实验器、P52酒精灯、P58三脚架、P63酒精灯、P71放大镜、P73三脚架、P72恒温水浴锅、P100酒精灯、P133口算练习器、P136放大镜、P151钢琴或电钢琴、P152音乐教学用品柜、P152电子琴、P153成套打击乐器、P154大锣、P154小钹,“开标时提供样品”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质疑二:货物需求一览表中P151钢琴或电子琴、P152音乐教学用品柜、P152电子琴、P153成套打击乐器、P154大锣、P154小钹,“必须提供由制造商经国家轻工业乐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提供样品,须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厂家授权书原件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采购,非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受到本质疑答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广西政府采购活动和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3日